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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市级部门对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卫生和计划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办事,文明执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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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综合服务制度,普及相关科学知识。
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一个子女:(一)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经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是经医学干预后,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是夫妻除外:(一)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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