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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下这位女士构成强奸罪。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妇女虽然不能成为强奸罪的实施者,但可以构成强奸罪的共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规定: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实施强奸犯罪的,是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她在强奸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定为教唆犯或从犯,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论处。
从你叙述的事实来看,不构成强奸。但是现在的情况对你很不利。 第一、你和女孩之间发生关系,女孩是否有反抗并没有证据证明,如果对方家长报警,你怎么解释? 第二、你说开房是女方提出来的,这个从我个人的判断来看,如果这个女孩以前没有过这方面的经验(处女),主动要求和男朋友发生关系的概率极低。所以,我认为开房是你提出来的,并且也是你主动和女孩发生关系的。 第三、你离开宾馆3小时去干什么了? 现在什么事情还都没发生,所以,做什么都还来得及。希望你三思而后行。
男女朋友之间当然存在强奸的可能性,强奸罪的本质是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一种犯罪活动,并不意味着是男女朋友关系就不可能发生强奸行为。只要男朋友违背女朋友的性自由权,那么就可以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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