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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中小企业进入省级重点工业园区和特色产业园区集群发展。省级重点工业园区和特色产业园区应当创造良好的软硬环境,吸引全省中...
中小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的投资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免征进口设备和进口环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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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制定和完善鼓励创业的政策措施,改善创业环境,鼓励自主创业,积极引导创办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环保节能型、现代服务型等类型的中小企业,重点扶持初创的、具有成长性的中小企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教育、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在户籍和档案管理、子女入托入学、社会保险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员工平等待遇并提供相关服务。
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扶持中小企业的事项:(一)创业辅导和服务;(二)支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三)支持技术创新、技术进步和信息化建设;(四)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培训和咨询;(五)支持专业化发展、产业集聚、清洁生产、与大企业的协作;(六)和国家扶持资金的配套;(七)支持国际市场开拓和国际合作交流;(八)引导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参与中小企业风险投资。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设区的市、县(市、区)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事项及管理使用办法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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