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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债权一般发生在破产清算中。在破产程序中,债权申报自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在清算过程中,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或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申报方式:债权申报应以书面形式进行,说明债权发生的事实、债权的性质和金额、是否有财产担保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具有抵消权资格的债权人可以在抵消权范围内免除债权申报。
债权申报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时,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应当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有时间限制。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天,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补充申报;但之前已经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补充申报人应承担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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