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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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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违法运输行政处罚的原则是: 1.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2.实事求是、依法惩罚原则。 3.判别责任、分别处罚原则。 4.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
(一)客运经营者未经县级以上道路运政机构批准擅自开行客运班线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客运经营者无故不按核定的线路、区域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客运经营者擅自增加、减少班次以及停止运行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客运经营者无故不在核定的客运站停靠、上下旅客、装卸行包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客运经营者无故不按核定的时间发车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客运经营者无故在途中更换车辆、停止运行、途中甩客或将旅客移交他人运送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客运经营者采取欺骗手段招揽旅客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客运经营者不在规定的售票场所售票或强揽旅客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客运经营者或司乘人员收取票款后不给旅客车票或给予的车票与票款不符的,每人次处以100元的罚款。
违反《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铁道部或铁路管理机构依照《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视情节、危害后果给予相应罚款。对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的处罚由铁道部实施,对其他承运人的处罚由铁路管理机构实施:(一)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且未造成危及铁路运输安全后果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且直接危及铁路运输安全,尚未造成后果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且造成危害铁路运输安全后果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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