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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一般是指: 1、行政处罚法定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交通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有: 1、行政处罚的法律原则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2、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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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2.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是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资格的合法凭证,是依法从事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海事行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身份证明。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包括《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和《海事行政执法证》。从事海事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从事其他交通运输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 3.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海事行政执法证》管理工作。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的法制机构负责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第四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格式、内容、编号和制作要求由交通运输部规定。 第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未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一律不得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 (三)严格执行法定程序; (四)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五)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 (六)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七)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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