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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建筑物与北侧相邻住宅的正向最小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按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执行:(一)新建建筑物高度小于15米的,...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建设单位(个人)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附图名称等。(二)规划许可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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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地块规划条件(图则)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审定。审定机关在审定前应当依法在有关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涉及民事相邻关系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同时在建设项目现场醒目位置将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予以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七日。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要求的,审定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审定意见;不符合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重新申报并说明理由。审定意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前三十日内经申请,可由审定机关批准延期一年。审定意见有效期满,建设单位未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且未依法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延期未获批准的,自行失效,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报。
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和投入使用,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建设单位(个人)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规划许可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并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建设单位(个人)的建设工程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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