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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挪用公款既用于个人使用,又用于营利活动、非法活动时,确定犯罪数额十分复杂。 第一,当多次挪用公款中,既有用于营利活动又有用于非法活动时,如果每次挪用公款后均未归还的,此时可以累计计算,但追诉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标准,即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活动的标准。如甲挪用公款2万元进行赌博,不久又挪用公款4万元进行营利,就可以认定其挪用公款6万元进行定罪处罚。因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情节比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情节较重。至于行为人尚有非法活动情节,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如果每次挪用公款后均已归还,则应根据刑法规定对每次挪用行为分别处理即可。 第二,当多次挪用公款中,既有用于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又有归个人使用情形时,笔者认为,此时的数额认定是比较复杂的。因为归个人使用时,不能将犯罪数额简单相加。如果每次挪用公款均超过三个月未还时,可以先将各挪用行为视为最有利于行为人处理的——归个人使用进行认定,然后按照上述“多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的数额认定”进行处理,再将用于非法活动或营利活动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如果每次挪用公款的时间没有超过三个月,对于进行营利活动和非法活动的,可以按照上述“多次挪用公款中,既有用于营利活动又有用于非法活动”的情形进行处理,不再考虑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不构成犯罪的情况。
根据刑法规定,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所以对于需要结合检察院起诉的相关证据和情况来认定是否为累犯。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山西省高院量刑意见的规定,盗窃数额达到1000元的,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或者盗窃数额达到800元,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再增加3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建议积极委托律师进行辩护,辩护犯罪嫌疑人是否为累犯,并积极协助退赃,不是累犯的情况下争取判处缓刑。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二)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四)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五)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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