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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主办的联合行政许可,由受理部门接收、登记申请材料,审查部门决定是否受理。审查部门经审查,报请中国证监会负责人同意后,由受理部门将申...
需要申请人当面就其提交的书面回复意见作出说明、解释的,审查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与申请人、申请人聘请的中介机构或者申请人的受托人进行会谈,涉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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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另有规定且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相抵触的,按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执行。本规定有原则规定,中国证监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具体程序规定的,按照具体程序规定执行。本规定第三章、第四章未作出规定的其他程序,适用第二章的规定。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依法需要专家评审的,由审查部门负责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并记录、整理专家的评审意见。
审查部门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派出机构对申请材料的有关内容进行实地核查。对有关举报材料,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核查:(一)要求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二)要求负有法定职责的有关中介机构作出书面说明;(三)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实地核查;(四)由中国证监会或者派出机构直接进行实地核查;(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核查方式。需要实地核查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经核查发现申请人涉嫌违法违规的,由审查部门建议立案查处或者移送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审查部门在作出核查决定及核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受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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