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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另有规定且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按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执行。本规定有原...
其他行政机关主办的联合行政许可,由受理部门接收、登记申请材料后转送审查部门。审查部门经审查,报请中国证监会负责人会签后,由受理部门退回主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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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申请人当面就其提交的书面回复意见作出说明、解释的,审查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与申请人、申请人聘请的中介机构或者申请人的受托人进行会谈,涉及重大问题的,审查部门应当做好会谈记录。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另有规定且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相抵触的,按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执行。本规定有原则规定,中国证监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具体程序规定的,按照具体程序规定执行。本规定第三章、第四章未作出规定的其他程序,适用第二章的规定。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审查部门负责整理审查行政许可过程中部门内部留存的文件,包括申请材料、补正申请材料、内部会议讨论纪要、申请人书面回复意见、与申请人的会谈记录、专家评审会议记录、核查报告等,并移送受理部门。受理部门负责整理由其送达的行政许可文件的原件或者复印件、有关行政许可登记表、工作单等,并负责接收经审查部门整理的文件。受理部门应当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整理后的全部档案材料,由档案管理部门予以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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