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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事项上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二)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
劳动关系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前都应履行相应的先合同义务,劳动者在应聘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同样,劳动者自身也应积极履行如实说明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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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有关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以及确保劳动者安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知识。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有关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劳动者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依法获得社会保险的权利。 (二)有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危险因素的权利。 (三)有权了解和掌握事故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并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有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五)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进行紧急碧险的权利。 (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时,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还有依照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权利。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义务,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安全生产管理。 (三)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四)应当自觉地接受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掌握所从事工作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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