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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房地产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3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1)由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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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履行建设施工合同发生纠纷而无法达成协商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是案件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那么建设施工合同的定义及施工范围是什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法律如何规定的?当事人通过仲裁条款约定管辖法院,还适用专属管辖吗?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万光明律师解析。建设施工合同的定义及施工范围是什么?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施工范围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建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指法律规定某些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以协议改变法律确定的管辖。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域管辖的程序性规定。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专属管辖,而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管辖。 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由施工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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