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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的抵押担保有期限。当事人约定担保期限的,按其期限担保;当事人未约定担保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担保期限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
一般情况下,写清楚具体债务的情况就可以了。 申请执行人:XX,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XX镇柴沟村。 被执行人:XX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根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年3月2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烟民一终字第7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交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莱阳市第四水泥厂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 柳工牌ZL30E型 装载机一台。经评估机构评估,该装载机价值为人民币119100.00元。双方当事人对评估报告均无异议。2013年12月19日本院委托山东方正拍卖有限公司对评估的 柳工牌ZL30E型 装载机进行拍卖,经二次拍卖,由于没有达到竟买人的心理价位,导致拍卖标的流拍。本案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欠款244817.42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96元、评估费2300元、执行费3572元,被执行人已履行欠款17800元。现申请执行人王杰先要求将该装载机以拍卖底价101235元抵顶部分借款,被执行人亦表示同意。申请执行人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XX厂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 柳工牌ZL30E型 装载机一台作价101235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王杰先抵偿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欠款101235元。所有权自交付之间日起转移给予申请执行人王杰先。不足款项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XX 审判员XX 审判员XX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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