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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女方家也是农村居民,女方家庭应该分有田地承包。另外,对于未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的,且在新落户的地方未获得承包地的男方,原村集体是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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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户口本上写的非农业人口就不算农村居民。户口所在地在农村并居住在农村也跟农业户口享受的待遇不一样。
不是:户口一般来说,只能在不改变“非农业”的户口性质的前提下,挂靠在农村; 1,当事人的户口性质,应以户口本上的当事人常住人口页上的户口性质注明(如农业家庭户、非农业家庭户、非农业集体户等)为准; 2,如果当事人要进行户口“非转农”的,必须户口原籍地有相应的政策,而当事人又符合该政策的所有要求; 3,当事人具体可以咨询户口原籍地的派出所是否有该政策,以对方的答复为准。以下是浙江某地的特定时期大中专毕业生非转农政策,供参考:《关于永康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办理指南》一、适用对象准予“非转农”回原户籍所在地农村落户的毕业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本人自愿申请;(二)1995年以后毕业且在2003年年底前入学(2004年及以后入学的须提供就读大中专院校入学户口必须随迁证明)的毕业生,未曾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市属及以上集体企业正式录用;(三)被大中专院校招生录取迁出时属我市农业户口;(四)现生活在我市且申请“非转农”时户籍在本市;(五)迁入地村两委和经济合作社(城区经济合作社、党支部)同意接收。二、办理程序办理户口“非转农”,由市公安局负责实施,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各村两委和经济合作社(城区经济合作社、党支部)协助。(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迁入地所在派出所提出户口“非转农”申请登记,领取办理指南;(二)到迁入地村两委和经济合作社(城区的到迁入地经济合作社、党支部)开具同意接收证明;(三)到住建、民政、人力社保、计生等部门及镇(街道、区)开具相关情况证明;(四)将上述材料提交迁入地所在派出所;(五)派出所负责调查核实,并经所在村公示7日无异议后上报市公安局;(六)市公安局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在永康日报上分批公示7日无异议后审批办理。三、申请办理时效符合“非转农”条件的毕业生申请办理的时效为2012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逾期未申请的,原则上不予办理。四、申请“非转农”回原籍农村落户应提交材料。 1、申请报告。 2、申请表。 3、毕业(肄业、结业)证书。 4、本人户口从原籍迁出时户口性质相关凭证。 5、本人户口簿、身份证。 6、人力社保、计生、住建、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7、如需分户的,分家协议书(有房屋才可以分户)、村同意分户证明。五、其他事项说明(一)不予办理对象: 1、不符合适用对象所列条件的; 2、已享受城镇居民住房优惠政策的; 3、毕业后曾应征入伍,退伍后已由政府部门岗位安置(含货币安置)的; 4、严重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二)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其所在村“撤村建居”的,或整体“农转非”的,可直接申请成为原所在村经济合作社社员身份。(三)符合“非转农”条件的毕业生,经村两委和村经济合作社同意的,其未成年子女户口可以随迁,并可转为农业户口;原所在村“撤村建居”,或整体“农转非”的,经经济合作社、党支部同意,其未成年子女可成为原所在村经济合作社社员身份。(四)现生活在我市,但毕业后已在我市外落户或尚未落户,且在本文件出台前未迁入我市的,须将户口迁入我市且将人事档案在市人才交流中心代理后,符合条件的方可申请办理户口“非转农”。(五)本文件出台后考取大中专院校的,对于非因录取院校原因,本人自愿要求迁出户口的,应办理不再迁回承诺手续,以后不允许回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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