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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以,户口只能在不改变“非农业”性质的前提下,挂靠在农村; 2、并且需要事先征得户口迁入地的集体及户主出具同意接收户口的证明; 3、非...
不可以:户口只能在不改变非业业的户口性质的前提下,挂靠在农村: 1、而且需要征得户口迁入地的集体及户主出具同意接收户口的证明; 2、一般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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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本上写的非农业人口就不算农村居民。户口所在地在农村并居住在农村也跟农业户口享受的待遇不一样。
如果女方家也是农村居民,女方家庭应该分有田地承包。另外,对于未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的,且在新落户的地方未获得承包地的男方,原村集体是否可以收回承包地,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但个人认为,作为农户有权获得承包地,原村集体在你在新居住地未获得承包地的情况,收回你原有承包地侵犯你获得承包地的权利,应为不合法。
是的: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当事人是不能享受到该待遇的: 1、当事人的户口属于“非农业”居民的性质的,不属于户口所在地(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 2、原则上来说,不能参与该集体的集体利益分配及其他利益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 3、由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标准,各地存在一定的差异,当事人应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事先咨询户口所在地的村主任等,必要时,可以要求对方出示办理依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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