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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可以根据合同要求赔偿。理由如下: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合同法》第125条又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因此,从合同的目的来看,为了更有利于双方的合同履行,避免双方产生不当的损失,如双方没有补充协议,除期限变更为不定期外,其它仍应按原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
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解除后担保人的责任: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当事人承担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应当以债务人承担的责任为前提,并以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为限。主合同尚未开始履行就解除的,担保债权没有发生,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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