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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最长37天,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多久要看案情是否重大复杂而定。鉴于最终定罪量刑要由法院依照具体案情和证据认定,因此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和...
1、一般侦查羁押期限为两个月,经上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两个月, 3、可能判十年以上的重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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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判决时间要多少天一般一个案件从嫌疑人被刑拘到被审判大致要经历4个月或4个半月的时间,这只是一个平均时间,到每一个案件时则要看这个案件的复杂程度、证据是否充分、被告人是否认罪、人数是否众多等因素,具体如下: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期一般为14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案件可延长至37天。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一般为二个月,案件比较复杂可再延长一个月,另外遇到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或流窜作案的可申请再延长二个月,如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的还可再延长二个月。审查起诉(检察院)阶段:嫌疑人被羁押的,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办案期为1个月,案件比较复杂的为1个半月。但如出现补充侦查情况的补充侦查期为一个月,补充侦查的次数最多为2次,每次补充侦查后办案期限从新计算。审判阶段:一审的期限普通程序一般为一个月,至迟不超过一个半月,如案件比较复杂可在二个半月内审结。简易程序的审理期为20天。二审的审理期限为一般为一个月,至迟不超过一个半月,如案件比较复杂可在二个半月内审结。
(一)强制措施期限(最长羁押期限37天)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2.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拘留延长至30天、审查批准不超过7天,最长37天。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统计:羁押期最长37天(二)侦查羁押期限(最长羁押期7个月)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羁押期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2.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情形,经本法第154条规定的期限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4.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统计:最长羁押期为7个月(三)审查起诉期限(最长羁押期限6个半月)1.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间为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2.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3.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两次可以2个月。4.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重新计算起诉期限,两次1个月和两次延长半个月,共3个月。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173条第2项做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提出。统计:最长羁押期限为6个半月(四)审判期限(最长羁押期限一审13个月二审4个月共17个月)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三个月,计6个月。2.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3.提起上诉或抗诉时限10日。4.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并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6.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特殊情况,有《刑法》五十六条情形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计4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五)不计入审限的期限1.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2.延期审理:(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3)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3.中止审理:(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2)被告人脱逃的;(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法定情形出现后,违法者被羁押的期限是会重新计算的,但是司法机关必须要给出合理的理由。任何无故延长羁押期限的情形一旦出现,受害者可以申请获得国家赔偿,相关的司法职员也会受到降职等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这是对一般刑事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内。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间内侦查终结案件。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6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的期限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呵以延长2个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徒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2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根据六机关《规定》第30、3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间届满7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4、126条和第127条规定的条件,需要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但是公安机关在侦查羁押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不再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并受人民检察院监督。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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