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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没有设立担保物权的一般都只形成普通债权,不分起诉时间,也不分债权的产生时间,全部平等对待,如果被告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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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8条第二款规定: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案例中,张某申请执行及财产保全在先,故张某拥有优先受偿权,应先于贺某对法院查封的黄某在A地价值30万元的房产进行受偿。对该房产剩余款10万元,再由贺某受偿。贺某受偿后,应当申请法院执行黄某的其他财产,用以偿还其余20万元欠款。而梁某由于未向法院申请对黄某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措施,故对该房产无权要求参与执行分配,只能向法院要求执行黄某的其他财产,偿还其判决书确定的债务。假如债务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财产又该如何分配?上述案例中,假如债权人贺某、梁某发现黄某除在A地的房产以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有证据能够证明。在这种情况下,两人可以在张某对该房产执行完毕前,向某县法院申请参与对黄某房产变卖款按比例分配。此外,假如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则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企业破产后资产拍卖如何分配,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第十九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第二十七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第二十八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被拍卖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前设有登记抵押权的,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当事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他债权人对拍卖所得可以按照债权比例受偿。总的来说,就是拍卖所得价款先支付抵押权人,然后支付采取了保全措施的人,最后剩下的由其他债权人按照比例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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