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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行政单位不得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工作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行政单位资产有原始凭证的,按照原始凭证记账;无原始凭证的,应当依法进行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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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转撤并的行政单位的资产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并上报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后,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转为事业单位和改变隶属关系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调整、划转经费指标。(二)转为企业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作价后,转作企业的国有资本。(三)撤销的行政单位,其全部资产由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授权的单位处理。(四)合并的行政单位,其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授权的单位处理。(五)分立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行政单位,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行政单位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编制财务报告,认真进行财务分析,并按照规定报送财政部门、主管预算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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