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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警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负责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他们的执法水平、思想素质和工作作风直接关系到法律的正确实施和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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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交通警察被开除或者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被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根据《人民警察警衔条例》,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或标志,是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警衔主要根据警察的行政职务等级授予。《人民警察警衔条例》规定,警衔设五等十三级,五等是指总警监、警监、警监、警司、警员,每一级分为若干级,行政职务较高,等级相应较高。这个规定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交通警察被开除或者被解雇的,应当取消警衔。无论是开除还是依法辞退,被处分人都因违法违纪而失去了人民警察的身份。因此,没有必要在担任警察时给予警察职称。《人民警察警衔条例》规定:人民警察被开除公职的,警衔相应取消;人民警察退休的,警衔不予保留。第二,被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依法降低警衔。按照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的规定,人民警察违反警纪的,可以对警衔进行降级。应该说,被撤职也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但一些被撤职的交警可以留在交警或者在警察部门工作,而不是全部辞退。为了警告和教育继续在警察工作的人和受到其他行政处分的人,法律规定应当降低他们的警衔。
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管理,对违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是保障国家政治、经济以及其他社会生活的有序进行的必要手段,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它包括公安、工商、税务、土地、卫生、计量、海关、出入境等,涉及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其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直接关系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实现。同时,行政机关的管理具有强制性,它代表国家的意志,它单方面的意志表示,就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条件遵守或者必须履行。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遵守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运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手段,促使他们遵守或者履行。行政机关的权力所具有的广泛性和强制性,对于维护社会安定,保障改革和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全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十分必要的。但是,正因为行政机关的权力具有广泛性和强制性,如果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时带有主观性、随意性,就有可能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一直是我国立法时尤为重视的,行政处罚法更是如此。 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申辩权和陈述权。任何权力必须公正行使,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必须听取他的意见,这是现代法制的一个重要原则。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对被处罚的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辩权和陈述权就是这一原则的体现。 行政处罚法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提出赔偿要求。对此,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赔偿法作了具体的规定。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法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生态文明建设信息或者弄虚作假;(二)不依法制定、公布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限期淘汰计划;(三)引进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强制性标准项目;(四)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监督;(五)未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六)未依法及时受理检举、投诉和控告或者不及时对检举、投诉和控告事项进行调查、处理;(七)未完成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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