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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警察给予行政处罚的,其警衔是否降低或取消?

2021-10-29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交通警察被开除或者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被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根据《人民警察警衔条例》,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或标志,是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警衔主要根据警察的行政职务等级授予。《人民警察警衔条例》规定,警衔设五等十三级,五等是指总警监、警监、警监、警司、警员,每一级分为若干级,行政职务较高,等级相应较高。这个规定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交通警察被开除或者被解雇的,应当取消警衔。无论是开除还是依法辞退,被处分人都因违法违纪而失去了人民警察的身份。因此,没有必要在担任警察时给予警察职称。《人民警察警衔条例》规定:人民警察被开除公职的,警衔相应取消;人民警察退休的,警衔不予保留。第二,被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依法降低警衔。按照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的规定,人民警察违反警纪的,可以对警衔进行降级。应该说,被撤职也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但一些被撤职的交警可以留在交警或者在警察部门工作,而不是全部辞退。为了警告和教育继续在警察工作的人和受到其他行政处分的人,法律规定应当降低他们的警衔。

相关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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