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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也有“保质期”

2022-10-26
老父死后留下房产,归4兄妹共有。一子将房产登记在自己个人名下,时过多年,其余兄妹才想起要夺回房产,这份迟到的诉求能实现么日前,北塘法院受理了这起房产继承纠纷案件,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A夫妇去世了,留下一处房产归4个子女共同所有。然而,1989年老汉的小儿子B通过居委开具房屋证明书,将房屋列在了自己名下。B去世后,他的女儿C和女婿D证处将属于父亲所有的房屋进行继承公证,诉争房产就又登记到了女儿和女婿的名下。直到2008年2月,A的其余3个子女才得知他们的弟弟B和侄女C的侵权行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他们兄妹4人为房屋共有人。B的女儿在答辩时称,房屋是其父亲用地皮换来的,是父亲的财产。爷爷奶奶已去世28年之久,从未听说原告要求分割房产,原告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要求驳回A其余3个子女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查明,诉争房屋原本共有4造,当年A兄弟2人各有1造,1988年,B有幸获批一处建房用地基,便和大伯签订协议,用地基和大伯的那造房屋交换。次年11月,B又与左邻右舍达成合墙协议,并提交房屋证明书,申领房产证。1992年领取了产权证,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2003年B去世后,女儿和女婿通过继承权公证,取得了诉争房屋,随后领取了房产证。法院认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房产管理部门颁发产权证是物权公示行为。B于1992年领取房产证,此时原告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但并未在两年有效期内主张权利。2004年,诉争房产再行公示登记,所有权人变更为B的女儿、女婿,原告同样没有在法定期间主张权利。因此,原告的诉讼主张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故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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