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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诈骗案件中套路贷的认定

2022-01-22
1、“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 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 2、“套路贷”中虚增数额部分一般是以担保或类似名目出现,高利贷中本金之外的数额往往以利息名义设定;其次是借款人对本金之外的数额主观认识不同,“套路贷”的借款人(被害人)往往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被告知如正常还款,虚增数额不需归还,所以在主观上认为对虚增部分不必偿还,而高利贷的借款人对本金之外的高利息部分需要偿还在签订合同时即明知;第三个不同体现在出借人对“违约”的态度不同,“套路贷”中的违法犯罪人员为了达到占有虚增款项的目的,往往采取拒接电话、“失踪”等方式,让被害人在约定期限内无法还款而不得不“违约”,而高利贷的出借方希望借款人尽早还本付息。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即高利贷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护,超过法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在年利率24%—36%之间,付不付利息国家不干涉,索要也不支持。超过36%的部份,可折抵本金。 4、根据“套路贷”的特征并结合本案,你们没有直接约定财产归属,也没有增设很多项目,就是简单的项目和目的,收取高利息。被告也并非被套路,也是自愿支付高利息,严格来说,你们属于高利贷性质。本人认为不构成“套路贷”,特别是诈骗性质。 对于银行流水再返现的行为,实质为利滚利,变本金的手段。应该根据客观证据,确定正确的本金及利息。法律对利息部份有规定。至于如何确认,就看双方证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为索要债务,通过诉讼和强制执行,处置债务人的财产包括在第三方管理下属于债务人的财产用于返还债务,并不违法。 本人觉得诉讼可以继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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