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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和健康状况评估是否相同?

2024-12-07
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鉴定在某些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确定时间节点的差异。伤情鉴定应在伤害事件发生时立即展开,而伤残评定则应在医疗终结之后进行,这主要是由于二者评价基准的不同。其次,提出鉴定的机关也有所区别。劳动能力鉴定通常由劳动者、亲属或雇主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而伤情鉴定则通常由公安机关发起。对于交通事故伤残评定,通常由公安机关或事故当事人向司法机关或具有权威性的第三方机构提交鉴定申请。再者,鉴定的目的也有所不同。伤残评定的关键在于评估医疗结束后受害人的伤残程度,即对受害人的工作、生活以及社会交往能力产生的实际影响程度。换句话说,伤残鉴定的等级高低将直接决定鉴定结论。然而,伤情鉴定的目标核心在于明确损伤自身的严重性。由于上述宗旨各异,这使得在损伤程度与伤残程度的评定过程中表现出一定的区分度,即部分损伤虽然严重,但经治疗后有可能康复且不会对身体机能造成明显影响。最后,鉴定所依据的标准也有所差异。在劳动能力鉴定方面,除了适用于工伤领域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之外,还包含了应用于非工伤场景的《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两个标准。 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当职工发生工伤,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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