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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及相关义务人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或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文件,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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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予以治安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照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对妨害公务罪的处罚规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债务人进行破产欺诈的行为债务人进行破产欺诈行为,必然减损债务人的整体责任财产和财产性权利,损害债权人的共同清偿利益,使债权人遭受经济损失,如不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就无法真正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但是,由于债务人已进入破产程序,丧失了债务清偿能力,其民事主体也将被注销,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犹如水中捞月、画饼充饥,已经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所以,有必要将对债务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追究,延伸到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即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让他们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填补债权人遭受的损害,同时制裁其违法行为。二.债务人进行破产欺诈的责任债务人实施破产欺诈行为,其目的在于逃避债务和社会责任,具有主观恶意,直接或间接地损害了多数债权人的债权清偿利益。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破产欺诈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故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破产欺诈责任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性质,属于侵害债权人财产权所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责任的具体形式是赔偿损失,即由破产欺诈责任人以其自身的财产赔偿债权人所受到的财产损失。这是企业法人应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例外。
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处罚取决于情节的严重程度。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妨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构成妨碍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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