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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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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二)超出许可范围经营;(三)介绍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四)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中介服务;(五)以暴力、欺诈、胁迫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六)与用人单位恶意串通损害求职者合法权益;(七)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八)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职业中介活动。
违反本办法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截留、侵占、挪用就业专项资金的;(二)违反担保的程序和条件规定提供小额贷款担保的;(三)对职业中介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四)选定为享受政府培训补贴人员提供就业培训的培训机构,未采取招标等公开、公平方式的;(五)与培训机构串通,或者因审核不严,导致培训机构采取虚报培训人数或者培训时间等手段套取政府培训补贴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以得到下列援助:(一)免费进行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二)优先安排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三)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部门免收登记类、管理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四)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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