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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协议是否公证,中国法律没有强制要求,当事人决定是否公证,不公证也不影响法律效力。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居住地、居住地、行为地或...
房屋拆迁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为明确拆迁活动中相互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议。包括城市房屋拆迁协议、村镇房屋拆迁协议、拆迁补偿协议、安置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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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协议并不是必须公证。法律并未规定拆迁协议必须公证。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决定是否办理公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拆迁协议可以公证。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依法对拆迁安置协议进行公证。另外,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应当注意如下两点: 必须公证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即实行强制性公证。通过公证,保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利于消除被代管人对协议的疑虑。 期限作用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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