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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发文字号】川高法发(1998)5号【发布日期】1998年5月6日【实施日期】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要看本人是否有法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比如自首、立功等等,是否有酌定从轻或减轻的情形,比如退赔赃款、民事赔偿、悔罪表现、积极坦白罪行、初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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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人专案组查清文强腐败案检察官调查询问200余人次,询问笔录达7000余页重庆打黑除恶,一个个黑老大倒下的同时,一个个保护伞也逐渐浮出水面。到目前为止,已经查出黑恶势力“保护伞”56人,其中23人于今年1-4月立案查办。在扫黑的同时,肃清队伍,成为重庆打黑最大亮点。6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雷万亚,首次向外界全面解读重庆扫黑斗争以来反腐行动开展情况。面对公诉人抛出的证据,文强基本没有怎么反抗。文强案到底是怎么调查清楚的?昨天,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雷万亚首次揭秘,共有55位检察官共同调查了文强案。“由于文强案案情重大复杂,我们从全市3级检察机关8个院抽调了55名侦查骨干组成专案组。专案组又分为外围调查取证组、审讯组、综合组。”雷万亚说,在历时4个月的侦查期间,专案组对包括行贿人在内的200余人次进行了调查取证,制作询问笔录700余份7000余页;此外还收集各类书证上万页。为了查清文强的众多房产和巨额财产,检察机关专案组对全市的银行、证券公司、房产登记机构进行了拉网式排查,仅查询的银行账户就有上百个。“文强案只是一个个案,在整个扫黑斗争当中,我们通过同部署、同组织、建立同步运行机制,最终实现了打黑与反腐同步推进。”雷万亚说。据介绍,打黑除恶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有200多名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检察官,200多名侦查干警投入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在打黑和反腐两条战线同时工作。“我们要求干警在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同时,要注重发现国家工作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线索,检察机关要做到发现一件,坚决彻底查清一件。”昨天,市检察院公布最新信息,1-4月,全市共立案查办专项斗争揭露出来的职务犯罪58件68人,“保护伞”23人。其中,贪污贿赂犯罪案件44件52人,渎职犯罪案件14件16人。其中大案37件,大案率63.8%,县处级以上干部18人(含厅级干部1人),涉及司法机关工作人员21人,行政(执法)机关21人。昨天,市检察院新闻发言人雷万亚首次向公众透露检方反腐的信息来源。最大的一个来源就是通过检察机关自身内部的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在审查逮捕、公诉提前介入公安侦查过程中收集、挖掘与黑恶势力犯罪相关联职务犯罪线索信息。雷万亚以黎强案举例,在黎强涉黑案件中,通过侦监、公诉部门的提前介入发现沙坪坝区运管所所长肖庆隆、重庆市地税局稽查科长曾安东涉嫌受贿犯罪的事实。经侦查:肖庆隆为黎强谋取利益,并收受黎强的贿赂48万元,第五中院判处肖有期徒刑11年。曾安东受贿12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市检院公布的“重庆打黑除恶中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四大特点”还特别指出,在这些职务犯罪案件当中,贿赂犯罪相当突出。特点一: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犯罪突出。特点二:官商勾结,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特点三:涉黑职务犯罪案件要案比例较高。特点四:涉黑职务犯罪社会影响恶劣。涉黑职务犯罪的主体多为党政、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受贿9万璧山警方一副局长落马在这次扫黑斗争当中,共有56个保护伞被揪出来。市检察院还为这56人分类,公安机关工作人员36人,占64.3%;党政机关工作人员5人,占8.9%;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10人,占17.9%;审判机关工作人员2人,占3.6%;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1人,占1.8%;司法行政工作人员1人,占1.8%;检察机关工作人员1人,占1.8%。“查处黑恶势力保护伞面临的办案阻力大,大多保护伞都是司法人员,他们本身就懂侦查,有较高的法律水平,有一定的社会地位,使办案难度加大。”昨天,市检察院新闻发言人雷万亚分析说,另外,由于打黑中集中暴露出来的案件线索较多,我们的办案力量有限,如果用常规的办案模式,无法及时推进此项工作。为此,检方将建立长效打击机制。“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建立了专门的查办涉黑职务犯罪侦办机制。”雷万亚说,自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市检察院侦查指挥中心共签发指挥令151个,其中与查处专项斗争暴露出来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相关的交办、督办、指定异地管辖指挥令102个,占67.5%,分院、基层检察院从中立案74人。“另一方面,我们还主动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的联系,通过联系协调机制,及时交换信息,共同研究、协调、组织专项斗争。”雷万亚说,今年4月,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联手成功查办了原璧山县公安局副局长肖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涉案人员贿赂9万元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等案。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基础法律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格标准的通知。黑价联〔2016〕23号。各市(地)、县(市)物价局、司法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司法局:为了维持基础法律服务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基础法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部分服务价格意见解放的通知》(发展改革价格〔2014〕2755号)和《黑龙江省基础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价联〔2016〕222号),现将我省基础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和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负责市民要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赡养费、赡养费、抚养费、抚养费、救济金、社会保险待遇和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代理人、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集体诉讼事件代理人(二)负责市民要求国家赔偿事件的代理人。二、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的基础法律服务收费标准。(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1000元;(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1、标的额10万元及以下的,按标的额3%收费;2、标的额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按2%收费;3、标的额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按1%收费;4、标的额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按0.5%收费;5、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按0.2%收费。基层法律服务处应在以上标的金额比例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每项法律服务费最低收费500元,最高收费不得超过8万元。三、执行政府指导价格的基层法律服务不得执行风险代理记账。四、代理难,复杂的法律事务,基层法律服务处可以与委托人单独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共同明确难题,复杂的法律事务项目和内容,收费标准可以双方在政府指导价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五、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价联〔2013〕1号)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政府指导价格收费项目和标准同时废除。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2016年5月16日。
国家赔偿高级人民法院标准近几年都经过了很多改革,经最新改革后,标准如下: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提至每日242.30元。最高人民法院于下发通知,公布了自2016年5月16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242.30元。国家统计局公布,2015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为63241元,比上年增加5895元;日平均工资为242.30元,比上年增加22.58元。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自2016年起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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