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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2008年修订)第17条具体内容有什么?

2022-09-09
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房地产权证书,由市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和其他依法可以申请登记的房地产权利的登记证明,由市登记处颁发。房地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不得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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