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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到底有哪些规定

2021-10-26
一、拆迁安置房的购买政策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一般分为重大市政工程转移建设的辅助商社和购买的中低价商社。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内不能上市交易。2、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这种商社与一般商社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者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二.拆除住宅的税收政策拆除住宅或搬迁住宅,是指根据城市危险住宅改造的政策,拆除危险住宅或租赁住宅,根据取得或配置的政策标准,被拆除的人取得,取得改造后新建的住宅。具体来说,开发人员发生住宅取得业务的应纳税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1、权利税《权利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国内转移土地。住房权利、承受的公司和个人作为权利税的纳税人,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权利税。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国家对房地产企业发生的房屋取得业务没有规定相关的减免政策,开发人员在取得土地等房地产时,必须全额计算权利税,不得扣除取得业务中相当于拆迁补偿的部分。2、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拆迁补偿房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6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置换时,实质上是以房地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效益置换。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了被拆迁户,并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根据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开发商发生房屋回迁业务,开发商应在交付回迁房屋或被拆迁户全部支付差价的时候缴纳。如果不需要支付差价的,以成本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如果有差价的,不需要支付部分按成本价格计税,差价部分按实际计税。3、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中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住宅取回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除的家庭实施住宅所有权的交换时,与被拆除的家庭签订的按照被拆除的家庭的原面积进行拆除,给予同一面积的住宅取回配置的合同,实质上是以房地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即特殊形式的住宅销售合同。住宅读取合同是交换式产权转移的证据。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四条规定,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因此,房屋取回合同需要根据所有权转移书缴纳印花税。4、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家建设需依法征用。回收的房地产免除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八条(二)项所谓的因国家建设需依法征用。回收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因国家建设需要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地产或回收的土地使用权。根据城市实施计划.国家建设的需要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按照本规定免除土地增值税。可以看出,开发商发生的房屋回迁业务不属于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开发人员应按规定计算土地增值税。5、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四)项规定,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按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买商品处理。由于房地产企业的房屋取得业务具有特殊性,开发人员发生房屋取得业务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时,面积取得部分必须根据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按规定收集开发成本。

相关法规

《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 《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规定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四)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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