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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基本原则包括

2020-12-11 1,977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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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原则包括:一是工作需要原则。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首先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应简单地把知悉国家秘密视作一种政治待遇,或者把行政级别作为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依据。将工作需要作为知悉国家秘密的前提条件,也是国际通行做法。二是最小化原则。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当把知悉范围尽量限定到最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六条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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