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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出行规定

2021-12-29 25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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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浙江省疫情出行规定如下: 1、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县(市、区)人员严格限制出行; 2、中高风险地区所在设区市的其他县(市、区) 人员非必要不得出行,确需出行的须持 48 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3、严格限制前往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县(市、区); 4、高风险岗位人员应尽量避免出行,确需出行的须脱离工作岗位 14 天以上且持 48 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向所在单位报备。 国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实施“14+7”健康管理措施,对全域封闭管理地区、同时空伴随人员,参照实施“14+7”健康管理措施。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其他人员:实施“2+14”健康管理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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