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公司法交叉请求持股是如何规定的?

2024-06-19 17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928

    在线咨询
专业分析
公司交叉持股现象是伴随着商业文明在二十世纪的高速发展而产生的,但在我国出现得较晚,是在我国实行市场经济制度之后才作为一种国有企业改革的手段被引入的。虽然我国交叉持股起步较晚,却以极为迅猛的速度渗透到我国的经济生活领域,在我国资本市场上掀起了“资产重组”的风潮,实现了资本的迅速扩张,将其作用发挥到了极致。然而,由于我国对于交叉持股规制的缺失,交叉持股的弊端未能得到有效控制,对公司以及资本市场造成了不利影响。在我国修改新的公司法时,其弊端仍未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因此,在立足我国实际的基础上,亟待构建一套针对交叉持股的法律制度,引导其向良性发展。这对于保护中小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对公司的长期发展,以及对整个市场的健康运行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正是通过考察本国现实情况及制度环境,借鉴国外立法,为我国交叉持股的规制提出具体制度设计的建议。从结构上说,本文正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交叉持股的基本理论的介绍,包括交叉持股的界定和交叉持股的产生发展两个方面。交叉持股的界定是从其基本含义、内涵及其类型三个维度进行的。在交叉持股的产生和发展部分,主要分析了其产生的理论基础以及其产生和发展的决定因素和推动因素。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交叉持股的发展状况。为了更具体地说明我国的公司进行交叉持股的动机及其产生的影响,本文选取了我国交叉持股两个案例。通过中国国航和国泰航空交叉持股的正面案例和“德隆系”内部交叉持股的反面案例,得出交叉持股在我国具有“双刃剑效应”的结论。第三部分是交叉持股的比较法考察。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美国、法国、德国和日本代表国家对交叉持股的立法背景、现行制度以及其对我国交叉持股立法的启示,为我国交叉持股的立法提供借鉴。第四部分是本文对于我国交叉持股立法的完善所提出的建议。首先分析了我国对于交叉持股立法的不足,然后结合我国的制度环境,建议我国应当对交叉持股采取“区别对待主义”的立法模式,对母子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和非母子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进行分别规制,并且应设置信息公开等一般性规定。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以上内容为法师兄与律师联合制作,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如果还不明白,看再多也不如问一下,让律师告诉你答案,99.3%的用户选择
11,079位律师在线累积服务3,700万人/次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
  •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来处理
  • 刑罚的轻重高低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
相关问题热门关注
法师兄 律师普法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