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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存在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关系,即母公司持有子公司的股权。反过来,子公司可否也持有母公司的股权,属于交叉持股问题,公司法上没有限制性规定,理论...
要想知道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权是不是交叉持股,我们首先是要了解什么是交叉股,一般来说交叉股是三方公司互相持有对方的股权,所以说若是只有子公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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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发起人无疑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需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因此,为了强化发起人的责任意识,预防发起人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公司法》特别对发起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作出了一定的限制。《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该条是对发起人转让其所持股份的限制性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违反该条,原则上合同应为无效。因此,对于发起人违反《公司法》的前述规定与第三人订立股份转让合同的,该合同归于无效。
可以,证监会就《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引起投资者的关心关注。该办法一方面规范、引导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活动,另一方面也体现出鼓励上市公司员工积极持有本公司股票。国内上市公司员工持股的情况较为普遍。截至2012年9月30日,沪深两市共有1841家A股上市公司存在员工持股的情况,占全部2467家A股上市公司的74.63%。员工持股总股数982.3亿股,占有员工持股A股上市公司总股本6.33%,占所有A股上市公司总股本3.13%。
持有公司股份方式有: 1、原始取得,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包括设立时的原始取得和增资时的原始取得 2、继受取得,即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而取得股东资格; 3、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让人,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票,从而获得股东资格。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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