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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经常居住地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2022-04-15 266人已浏览
  • 胡梦蝶律师

    胡梦蝶律师律所主任

    北京家理(深圳)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2,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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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离婚经常居住地的判定标准是: 1、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采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来确定管辖权,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适用于一般地域管辖权,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即应当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与经常住所不一致的,由经常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所谓住所,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谓经常住所,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3、如果被告的户籍迁出后未落户,则由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住所在地1年的,由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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