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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方案出让土地是什么意思

2022-12-16 40人已浏览
  • 李俐律师

    李俐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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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所谓土地“带方案”出让,即土地出让前,政府将城市设计、建设工程方案、功能运营、基础设施建设要求等相关条件予以明确,作为土地出让的前提条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受让人在取得土地后,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施工建设和经营,落实相关的条件和要求。 土地使用权出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从主体来看,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是土地的所有者国家,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可见,出让方是唯一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但由于国家是一个抽象主体,在具体行使出让权时,一般是由土地所在地政府及其所属的国土局作为具体代表。 2、从内容来看,是土地出让方将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受让方,而受让方则需支付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受让人取得的是一种具有独立意义的土地使用权,包括了所有权中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程度的处分权能。这些权能又表现为以下民事权利:对土地的使用权、转让权、出租权、抵押权等。 3、从客体来看,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是国有土地,主要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同时,各地均规定,各类自然资源、埋藏物、隐藏物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范围之列。 土地使用权出让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实行严格管理的原则。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有效利用国有土地。如果不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盲目出让、盲目开发,不仅会影响地方规划与整体规划的协调发展,而且会使一些人投机钻营,损害国家的整体利益。 2、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以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基础的,因此同样应遵循民事关系的平等、自愿、有偿等基本原则。这里,我们应区分好国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当国家对用地单位使用、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管理时,二者之间是一种行政管理关系,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当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出让合同时,二者之间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遵循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一条 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当土地使用者支付了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按规定办理登记,取得土地使用证,从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如果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用途,也应征得出让方及有关部门的同意,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进行相应的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审批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按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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