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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留抵退税39号公告原文

2023-06-02 15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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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留抵退税39号公告原文如下: 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现将留抵退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4)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2、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3、本公告所称纳税信用等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40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4、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留抵退税政策落实工作,摸排存量留抵企业情况,对可能符合条件的企业分类施策,认真进行政策辅导,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5、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并提供纳税人愿。 缴纳增值税的立案标准: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 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 (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 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综上所述,消费税和增值税是两种不同的税种,各自有其适用的领域和目的。企业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申报和缴纳相应的税款,以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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