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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供暖标准

2021-12-09 25人已浏览
  • 王焕坤律师

    王焕坤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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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北京市供暖标准如下: 1、采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2、采暖期内,在正常天气情况下,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或经过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乙方应当保证甲方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 3、未经建筑围护结构改造或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当室外日平均气温在-7℃以上时,卧室、起居室温度应当不低于18℃,当室外日平均气温在-7℃以下、-9℃以上(含)时,卧室、起居室温度应当不低于16℃。
法律依据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本市采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调整采暖期时间。 采暖期内,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但因突发事件或者用户责任影响正常供热采暖的除外。 用户对采暖期时间、采暖温度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与供热单位另行约定。
第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规范,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的供热服务,建立健全供热运营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发现共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发现用户自用采暖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及时消除。 (二)供热前应当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试运行等工作,并提前在供热范围内进行公告。 (三)建立用户采暖温度抽测制度,定期对用户室温进行检测,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或者其他证明人签字。 (四)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服务,并及时处理和回复用户反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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