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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原告开庭前的调解,应该注意什么?

2021-11-27 9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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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作为原告开庭前的调解,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调解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庭前调解是一种高效率、快节奏的审理方式,原被告在调解时要在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基础进行,采取一定的灵活性。 2、开门见山,所谓开门见山,就是避开枝节问题。民事纠纷要解决的实质问题,就是权利义务关系问题。即谁享受权利,谁承担义务。如债务纠纷案件,就是抓住两个问题,一是债权债务是否存在,二是如何偿还,当事人协商。 3、避虚就实,就是撇开枝节问题,抓住主干问题,不利于调解的处理的枝节问题材不应纠缠,不利调解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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