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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有哪些

2021-11-27 13人已浏览
  • 陈友联律师

    陈友联律师律所主任

    天津东方(广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医疗纠纷、损害赔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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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公安局。 行政案件由县级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授权和管辖分工办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的除外。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包括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和作出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等行政处理措施的案件。行政处罚案件,即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及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和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处以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的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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