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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和收购股权的区别

2023-02-22 25人已浏览
  • 覃永雄律师

    覃永雄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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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司法拍卖和收购股权的区别如下: 1、拍卖主体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司法拍卖的拍卖主体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执行法院,破产财产拍卖的拍卖主体为法院指定的破产案件管理人; 2、拍卖基础不同。司法拍卖的基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例如生效判决及执行公证文书等;破产财产拍卖的基础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的经债权人会议通过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生效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3、强制力不同。司法拍卖是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时的司法强制拍卖,法院依职权进行拍卖,是人民处理民事纠纷过程中公权力的集中体现;而破产清算案件的审理作为一种法定清偿程序,各方利益博弈更为充分,债权人对破产财产变价拍卖享有高度的知情权和决策权,未经债权人会议的授权,管理人不得超越或偏离变价方案内容对破产财产进行处置。资产拍卖是一种主动地行为,申请人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申请,属于对自身资产的一种合理资源调配。但司法拍卖属于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这也是对资产的一种合理支配,对于这个意见被执行人不能反对,必须严格执行,不得干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十四条 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三)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四)拍卖的时间、地点; (五)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六)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七)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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