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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

2021-12-11 699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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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通告如下:禁区区域为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所在河流及其一级支流。禁捕范围内的水生生物保护区已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外的禁捕水域,暂定自2021年1月1日0时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二条  在长江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长江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长江流域,是指由长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云南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以及甘肃省、陕西省、河南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浙江省、福建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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