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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儋州土地纠纷判决书是如何样的呢?

2024-06-03 9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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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原告李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清徐县某某乡某某村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系原告之子),男,清徐县某某乡某某村农民。 委托代理人贺志锐,山西效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清徐县某某乡某某村农民。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女,清徐县法律援助中心志愿者。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8日作出(2024)清民初字第1296号民事判决,被告李某某不服提起上诉。2024年7月18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并民终字第596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24)清民初字第1296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4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丙、贺志锐,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甲诉称,1999年初,原告家庭依法承包某某村中柳八耕地5亩,承包经营权登记于原告名下,承包期限为1999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2002年某某村委会因开发葡萄产业,在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原告该5亩承包地暂时收回,由被告临时耕种其中的2亩。2024年11月,原告要求收回中柳八耕地5亩自行经营,某某村委会于是终止了与被告的临时承包关系,从被告名下将其临时耕种的原告其中的2亩承包地划拨回原告名下,同时在原告的土地承包合同书上作了相应记载。事后,被告拒不将诉争土地返还原告。经原告申请,2024年3月6日,某某乡农村合同仲裁委依法确认了原告对诉争土地享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并依法认定原告申诉被告返回耕地的要求合理,被告仍然置之不理,故原告依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条、51条之规定向清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原告对某某村中柳八2亩耕地享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 2、被告尽快退还侵占原告某某村中柳八承包地2亩,并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800元。 被告李某某辩称,现在原、被告诉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该归被告所有,2002年某某村委会将原告承包的中柳八耕地收回,交由被告承包经营,在十年期间被告一直耕种,在承包期间所有三提五统费用以及义务工都由被告支付。2024年某某村委会下发通知明确表明,村民现有的土地使用权归三提五统及义务工者所有,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村委批准办理土地流转手续,不得随意变更和抢占他人土地使用权,如有异议的要经过双方协商,通过村委同意,合理合法办理土地流转手续,否则后果自负。原、被告之间未经协商也未经村委会办理任何手续,所以土地承包权应当由被告享有,所以法庭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99年1月,原告李某甲与清徐县某某乡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某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原告李某甲家庭承包某某村委会土地8.3亩,其中中柳八土地5亩,承包期限1999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并领取了清徐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某某乡某某村第8052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02年,某某村委会开发葡萄产业,集体收回村民部分耕地,收回了原告的中柳八5亩土地,在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土地登记一栏内备注“2002年集体收回”,并加盖了会计张某甲名章。某某村委会将其中2亩土地分给被告李某某种植,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此后,中柳八2亩土地的三提五统费用由被告缴纳,农村税费改革后,被告领取了2024年前的土地种植补偿款。某某村委会葡萄产业没有成功。被告庭审中陈述中柳八2亩土地种了三、四年葡萄,后来种大田作物,今年因为原、被告纠纷没有耕种。后原告多次向某某村委会申请返回被告耕种的2亩土地。原告李某甲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流转登记一栏内备注“2024年11月转回”,并加盖张某甲名章,两次加盖的张某甲名章不一致。2024年麦收的时候,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中柳八2亩土地,被告不同意。2024年3月6日,某某乡农村合同仲裁委员会出具内容为:“某某村村民李某丙(李某甲之子)申诉本村村民李某某、李德忠、王宝亮承包土地纠纷一事,经我仲裁委核实,李某丙耕种中柳八承包地伍亩,2002年村委会开发葡萄产业,经本人同意收回村委,分别由村民李某某种贰亩、王宝亮种贰亩、李德忠种壹亩。2024年经李某丙申请村委会将李某某贰亩、王宝亮贰亩,返回给李某丙。以上事实清楚,本裁委会认为,李某丙申诉李某某、王宝亮返回耕地的要求合理”的证明。2024年1月22日,新一届某某村委会、村支委下发加盖某某村委会公章的通知,内容为:为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经上级部门和村两委研究决定,村民现有土地的使用权,由近十年支付三提五统及义务工者所有(依据是村委历年收支项目为准),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村委批准办理土地流转手续的,不得随意变更和强占他人土地使用权,如有异议的要经过双方协商,通过村委同意,合理合法办理土地流转手续,否则后果自负。2024年1月5日,某某村委会出具证明两份,一份证明上有郭月德签名,内容为因我村2002年规划种植葡萄,村委会委派我将中柳八两亩土地划分给李某某耕种;另一份内容为兹证明我村中柳八耕地2亩于2002年因开发葡萄产业,将此地归李某某长期耕种。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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