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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新的股份有限公司

2024-04-30 8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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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发起设立,又称“同时设立”、“单纯设立”等,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与之相对的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的公司。 我国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有以下程序: 1.由全体发起人发起并订立设立协议。 2.全体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 3.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4.进行必要的行政审批。 5.股东认购股份、缴纳出资。 6.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7.确定公司的组织机构,选举董事会监事会。 8.申请设立登记。 9.登记发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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