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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应达到的要求和办理的事项是: 1.发起人先行认购股份 募集设立方式是要求发起人认购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八十九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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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应达到的要求和办理的事项是: 1.发起人先行认购股份 募集设立方式是要求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叁十五以上,然后才能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因此在公开募集前,发起人应先行认购。 2.公开募集申请 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发起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募股申请,需要报送的文件主要有: (1)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 (2)公司章程; (3)经营估算书; (4)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5)招股说明书; (6)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7)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除上述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有关文件。 3.公开募集股份的核准 由于公司的股份是采取股票的形式,因而公开募集股份就是公开发行股票,需要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核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股份发行申请之日起叁个月内作出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说明。 4.公开募集核准后的发行 公开募集股份的申请经核准后,发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股份公开募集前,公告公开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对已经作出的公开募集的核准,发现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尚未募集股份的,停止募集;已经募集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1、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得少于公司应发行股份总数的35%。 2、制定招股说明书。 3、向国务院递交募股申请。 4、募股申请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以后,发起人应该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5、发起人应该同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并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的协议。 6、取得验资证明。 7、召集由认股人组成的创立大会。 8、由创立大会选举的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有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对于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按照如下的步骤进行: 1、发起人认购规定数额的股份。即在向社会公开募股前,发起人确定其所认定的股份额必须占总股份的35%以上,发起人须填写有关书面文件,确认股份数和股款,达到法定要求。 2、申请公开募股。必须先获得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然后,发起人还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提交募股申请,并报送指定的有关资料和文件,经过批准,才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3、认股缴款。即发起人在获得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募股申请的批准后,将招股说明书公开,让社会公众了解,吸引投资者认股,由认股人填写认股书,使发起人了解认股人的情况,以便通知和联络。认股人在填写认股书后,按发起人公告的指定时间依认股书中所认购的股份数及金额缴纳股款。 4、创立大会。创立大会是在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指定的时间内召开的,由发起人主持召开,各认股人参加的大会,讨论设立公司的重大事项及公司组织机构的建立。 5、申请设立登记。创立大会选举出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组成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在创立大会后主要参与和负责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6、公告及备案。公司成立后,应当进行公告,而且,股份有限公司经登记成立后,采取募集设立方式的,应当将募集股份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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