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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存在的差异

2023-01-30 27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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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存在的差异如下: 1、收入总额构成内容的差异:税法规定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其他收入等内容。其中,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从其他企业分回的已经缴纳所得税的利润,其已缴纳的税额可予以调整;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在其应纳税额中予以调整。而在会计制度中,收人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人,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也就是说。会计核算中关注的是“经济利益的总流人”。可见,会计上的“收入”要比税法中的“收入”包含更多的内容。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会计制度对于收入的确认标准有了新的界定,企业应当根据收人的性质,按照收入确认的原则,合理地确认和计量各项收入; 2、费用项目扣除范围的差异: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有一些项目是不得扣除的,比如资本性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等等。而企业在计算会计利润时,除了资本性支出、无形资产受让支出或开发支出、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等项目不得扣除外,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挚用支出项目都是可以据实列支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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