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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职权

2023-01-05 18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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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联合国安理会职权如下: 1、在和平解决会员国之间的争端方面,安理会对于任何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摩擦或争端的任何情势可以进行调查,以断定其继续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 2、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制止侵略方面,安理会应断定任何对和平的威胁,和平的破坏和侵略行为是否存在,可以促请当事国遵行安理会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临时措施。安理会可以建议或决定采取非武力措施以实施其决议。如果认为上述措施还不够,可以建议或决定采取必要的海、陆、空军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简称联合国安理会或安全理事会,是联合国下属的六个主要机构之一。其组织形式使之可以持续地工作,而安理会每一理事国都必须始终有一名代表驻在联合国总部。其是唯一有权采取军事行动的联合国机构。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成立于1946年1月13日。1946年1月17日,其在伦敦威斯敏斯特的教堂大楼举行第一次会议。其后,其将其永久地址设在纽约市联合国总部。其还曾前往许多城市开会,1972年在埃塞俄比亚的亚的斯亚贝巴,1990年在巴拿马的巴拿马城和瑞士日内瓦举行会议。 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第十八条 大会之每一会员国,应有一个投票权。 大会对于重要问题之决议应以到会及投票之会员国三分之二多数决定之。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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