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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来南京人员需要隔离吗

2021-12-14 31人已浏览
  • 陈友联律师

    陈友联律师律所主任

    天津东方(广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医疗纠纷、损害赔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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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苏州来南京人员不需要隔离。 南京最新防疫政策如下: 1、主动信息报告。近14天与确诊病例有轨迹交叉的人员,所有来自或途经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设区市(直辖市为县区),或有本土确诊病例(含无症状感染者)的设区市来宁返宁人员,应第一时间向所属社区(村)报告,如实提供活动轨迹和个人健康信息,配合做好核酸检测、健康监测等工作; 2、严格人员出行管理。倡导全体市民非必要不离宁,非必要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和陆地边境口岸城市。高风险岗位人员尽量避免出行,确需出行的需脱离工作岗位14天以上,并持48小时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被赋“红(黄)码”人员要积极配合属地落实管理措施; 3、严格落实交通出行疫情防控措施。公路、铁路、民航、港口码头等交通站场要加强客流引导,避免人员集聚,认真查验旅客信息,规范落实防控措施。各类公共交通、出租车、网约车要落实戴口罩、测温、验码、通风消毒等防控要求,工作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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