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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首次发行并上市有哪些条件

2023-01-18 1,067人已浏览
  • 吕典华律师

    吕典华律师专职律师

    云南钱文勇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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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3、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4、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一、上市要求 我国创业板对于上市企业的标准,目前主要有如下规定: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据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对申请人的发行上市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中国证监会对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的核准,不表明其对创业企业所所发行的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企业(简称”申请人”)应当是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应当先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在同一管理层下,持续经营2年以上”的发行条件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1、申请人在提出发行申请时,开业时间是否在24个月以上; 2、申请人是否符合管理层稳定的要求,即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在提出发行申请前24个月内是否曾发生重大变化。 3、申请人是否符合主业突出和持续经营的要求,即在提出发行申请前24个月内,是否不间断地从事一种主营业务,该种主营业务是否有实质进展。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控股股东是指在行使表决权时,可以推荐半数以上的董事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股东;可以行使或者控制有表决权股份的数量超过公司股东名册上所列的第一大股东在名义上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的数量的股东;或以其他方式事实控制公司的股东。 (4)判断原企业(包括非公司制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属于整体改制,是否可以持续计算营业记录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1、是否进行过经营性资产的剥离; 2、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对营业纪录可比性的影响; 3、是否按照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帐务调整,并按照高速后的资产值折股。 (5)判断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可以连续计算营业记录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1、是否进行过资产剥离; 2、是否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作为折股依据。 (6)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在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的发行条件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1、在提出发行申请前24个月内,是否曾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在提出发行申请前24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中是否有虚假记载。 (7)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规定的上市条件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1、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后,股本总额是否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 2、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后,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股东是否达到200人; 3、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后,公开发行的股份是否达到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 4、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后,本次发行前的股东持有的股份是否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35%以上 (8)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时,还应考虑下列因素: 1、在申请股票发行时的审计基准日,其经审计的有形净资产是否达到人民币800万元; 2、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合计是否达到人民币500万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净额是否达到人民币300万元; 3、在申请股票发行的审计基准日,资产负债率是否不高于70%; 4、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5、是否已聘请主承销商进行辅导; 6、是否已聘请保荐人。这里的有形净资产是指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减去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后的净值。主营业务收入净额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减去折扣与折让后的净额。 (9)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时,还会关注下列因素: 1、申请人产品的科技含量; 2、申请人的发展潜力和成长性; 3、全部或大部分资产是否为现金、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4、在提出发行申请前12个月内,是否进行过合并、分立、资产置换、资产剥离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5、在提出发行申请前12个月内,是否进行过增资产扩股; 6、主营业务收入是否主要来自关联交易; 7、是否与控股股东或并行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 8、是否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组织机构; 9、是否已按照《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的规定设立独立董事,强化法人治理结构; 10、发起人的数量; 11、认股权或股票期权的设置; 12、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为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10)判断独立董事是否符合要求时,应当关注下列因素; 1、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是否达到2名; 2、独立董事是否具备相应的任职能力和独立性。 二、创业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申请在深交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 5、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由以上可知,创业板上市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要满足的条件比较多,但创业板的存在可以为高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渠道,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知识经济的发展,提高投资资源的流动性和可利用性。
法律依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二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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