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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让法院查封哪些

2020-09-08 316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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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人民法院对在建工程采取查封措施以前必须确认该工程属被执行人所有。房屋在建工程必须是经国家法定机关或有权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后取得相关批文的合法工程,一般都有建设土地许可证、土地规划、政府批文、建筑工程合同等资料,只要经查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在建工程属被执行人所有,法院就可以予以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1条的规定,对不动产的查封,既未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也未采取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办法查封的,不得对抗其他人民法院的查封。而房屋在建工程一般都未履行登记手续,尚未领取产权证照,有关主管机关无法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上的要求协助查封,因此,要使查封裁定书真正发挥其法律上的查封效力,除向被执行人送达民事裁定书外,还须在查封标的之上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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